2003年1月4日,从有关部门传来消息,审计署济南特派办移交G自治区公安机关的某行政执法单位(A局)李某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犯罪案件,历经22个月辗转曲折的查处工作,终于尘埃落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新立法解释,李某被当地公安部门逮捕归案,将依法受到严惩。在查处和移交该案的过程中,审计组曾经经历了极其艰难和曲折的过程。 顽固对抗深入隐藏 2001年3月12日,济南特派办根据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派出审计组对A局1999年至2000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刚一进点就遇到阻力,该局大量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会计资料被有关人员毁弃和隐藏。其中,根据群众举报,财务处李某作为该局100多万元“小金库”的保管者,存在隐藏会计资料的重大嫌疑,落入了审计组的重点追查视线。审计人员首先对李某进行了反复的思想教育和引导,促其如实讲清问题,主动交出会计资料。但李某始终不思悔改,顽固坚持错误,并把审计组为其创造的多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作软弱可欺,认为审计人员缺乏手段,对他没有办法。一方面公然对抗审计,编造谎言,进行虚假承诺,蒙骗审计人员;另一方面抓紧转移和深入隐藏犯罪证据,企图逃避审计的追查。 巧施妙计迫其就范 根据A局违法违纪问题是一个窝案和李某顽固狡诈的特点,为了避免打草惊蛇,防止犯罪分子狗急跳墙销毁会计资料,审计组对李某采取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策略。一方面明面上对其放松调查,使他感到审计人员对他没有办法,只好查别人的事去了,从而减轻心理防范;另一方面暗地里组织力量加紧追查,审计人员兵分三路,一路查正账(A局正规账),一路查邪账(A局账外账),还有一路查银行,多方面扑捉、查找问题线索。大家废寝忘食、连续奋战,经过5个多月的艰苦工作,8月9日审计人员终于从某银行储蓄所查到一个以李某之名开户的存款帐户,涉及金额30多万元。8月11日,又在检查李某负责保管的A局帐外帐“N卫生处理中心”收支情况中发现,1996年1至7月的港币收入13730元和美金收入1495元无换汇记录,也未记入业务收入;1996年8月至1997年5月,港币现汇收入480元和美元现汇收入122元,也未做任何帐务处理。从A局其他关联帐户还发现,1995年8月至1997年4月间,李某无原始会计凭证领取的公款和其保管的A局“小金库”资金共计19万元去向不明。同时,审计人员还在A局办公大楼存放杂物的仓库内,发现了被李某隐瞒原由其保管的《A局边贸专用收款收据领购、核销登记簿》,登记簿记录收据每本100张,每张定额20元,其中在66本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收据中,有42本已经领用的收据所收收入没有入帐,涉及金额8.4万元下落不明。 根据掌握的上述线索,审计人员立即相继对李某展开了强大的心理攻势,促其如实坦白交代,交出隐藏的会计资料。面对审计人员突如其来的紧逼追问和大量的事实证据,李某措手不及,开始还继续百般狡辩抵赖,但最终还是难以自圆其说,彻底败下阵来。并经审计人员的反复教育和施以强大压力,被迫于2001年8月9日、11日和15日,陆续从自己家中取出被其长期隐藏的大量会计资料和贪污的公款港币5980元、美金117元,均被审计组当场收缴并查封。 经核实,被李某隐藏的会计资料长达近两年时间,有的已经腐烂酶变,涉及1995年2月至1997年3月A局“小金库”资金有关自制收款收据88本,从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80本,港币和美元外币收款收据90张,其他各种收款收据91张,领款单、发票等会计凭证192份,N卫生处理中心“库存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一本,涉及金额共计125万余元。李某隐藏的会计资料,不仅反映出该局1995年2月至1997年3月,采取收入不入帐、重复报销等手段,隐瞒、截留和侵占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违纪问题,而且暴露出该局部分局、处级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包括李某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等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为了确保审计成果,防止李某事后变卦,审计组要求李某当场在自己认定的隐匿会计资料和贪污公款行为、向审计组被迫交出会计资料和贪污赃款过程、其隐藏并经手的“小金库”收支情况等审计取证上签字,同时A局也在取证上盖章作证。至此,李某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犯罪事实基本查清。 移交处理历经曲折 2001年9月19日,审计组根据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依法将李某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犯罪案件移交G自治区N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但在案件移交和处理当中,相继遇到波折。 尽管当地公安机关接了案,但在法律上确遇到棘手问题。李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企业会计人员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能否构成犯罪,由哪个部门受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该案的犯罪主体和管辖问题上,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受理的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犯罪案件,应只限于企业人员,李某案件能否接收处理,一方面要求审计组报告审计署,另一方面他们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检察机关则认为,涉嫌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的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受理。因此,使该案的处理受到影响。 根据这一情况,2001年9月22日,济南特派办及时向审计署做了报告,引起署领导和法制司的高度重视。2001年11月22日,审计署就此问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审计署: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济南特派办及时将这一立法解释告知N市公安局。N市公安局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其间李某曾被拘留审查。N市公安局通过调查核实,确认了审计组移交材料所反映李某隐匿会计资料的犯罪事实,并报请N市X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但是,X区检察院却以李某隐匿会计资料问题“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结果李某被放出,该案不了了之。李某放出后,其本人及其他有关涉案人员得意狂妄之极,到处散步谣言、蛊惑人心,认为隐匿会计资料法律也奈他不得,依然逍遥法外,在A局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不少群众向审计人员反映,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司法部门不做处理,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今后谁还敢如实反映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反腐斗争的积极性。 坚持原则胜利告捷 为彻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厉惩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犯罪行为,巩固审计取得的成果,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审计组的同志们认为,此案关系重大,决不能不了了之。2002年4月下旬,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济南特派办派出调查组,对2001年移交G自治区有关部门A局违法违纪问题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督促。针对李某案件,调查组分别走访了被审计单位、当地公安、检察机关,从群众反映、办案有关人员及收集的大量第一手材料中得出结论,李某案件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2002年7月23日,济南特派办向审计署上报了“A局李某隐匿会计资料案证据确凿,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的情况反映。指出:经到N市检察、公安机关调查,X区检察院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的理由未做任何说明,该院批捕科具体办案人员不久前已辞职,李某的案卷资料也找不全,甚至连该科向N市公安局作出不批准逮捕李某的决定书原件也未找到。另据详细了解,该院不批准公安局逮捕李某,认为“情节轻微”的主要理由是,李某隐匿会计资料并未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指出:《刑法》有关规定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没有把造成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因此,审计组认为,李某为逃避监督检查隐匿会计资料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涉及金额高达125万多元,已涉嫌构成隐匿会计资料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N市X区检察院提出的两个理由,无论是“情节轻微”,还是“未造成经济损失”,都不能成立,其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李某还涉嫌贪污公款、经手数十万元公款资金去向不明等其他问题,应当并案处理。 对此,审计署领导和行政事业审计司高度重视,及时将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对李某隐匿会计资料犯罪案件予以重视,责成G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作出严厉惩罚。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计署的复函,在社会上已引起强烈反响,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网等350多家新闻媒体相继以“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者将受严惩”为题进行了报道或转载。这一消息在G自治区传出后,受到有关部门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震慑了犯罪分子。 2003年1月4日,经过审计机关的努力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解释的推动下,N市公安局X区分局经N市X区检察院批准,以隐匿会计资料罪将李某正式逮捕。李某逃脱追究的幻想彻底失算,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