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春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一般由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部署,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将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内部单位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政策落实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与其他审计项目相结合,相互协调,充分利用内部和外部检查的工作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根据需要采取事前了解、事中抽审、事后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情况审计、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
第八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内容、方法、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程序,调整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变更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要求进行预算信息公开。
第九条 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支出是否按确定的经费项目和指标进行开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虚列支出等违规问题。
(二)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行为。
(三)预算支出的控制措施和办法是否能有效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预算的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是否达到项目预期。
(三)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报表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公开决算信息。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程序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春工大校字〔2020〕30号)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