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以控制工程造价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凡签订合同需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工程项目均应由审计处进行审计。不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审计处可进行抽审。
第五条 工程项目一般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学校决定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长春工大校字[2016]12号)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需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校内工程立项、招标、项目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须对工程结算所需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所需资料包括:
(一)招投标文件(或询价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二)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三)施(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
(四)现场施工记录、签证单、竣工验收资料。
(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为确保竣工项目当年完成结算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具备竣工结算审计条件后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至审计处。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五)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是否扣除。
(七)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的检查。
(八)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
(九)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 收集、整理、熟悉审计资料。
(二) 根据需要进入施工现场勘查或进行市场调查。
(三) 组织初审。
(四) 根据初审结果,与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进行会审,达成共识。不能达成共识的,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提交仲裁。
(五) 填制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汇总表》(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必须与施工合同一致)。
(六) 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审查)报告。
(七) 整理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