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依据《长春工业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学院、研究所、中心等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任期较长的重点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任中审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部门(单位)已被撤并,或当事人已经调离学校的。
(二)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提拔任用,超出学校干部管理范围的。
(五)无签字报销职责的部门(单位)正职领导。
(六)任现职不满一年或已实施任中审计一年内离任的。
(七)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进行追溯审计。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部门(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三)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于审计工作实施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任期内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在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经费明细账等相关资料。
(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
(四)资产清查、盘点资料。
(五)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
(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内重要经济活动事项、经济决策情况。
(四)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五)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六)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被审计领导任职部门(单位)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就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程序,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规章制度、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要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综合分析研判,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