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任务要求成立相应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所需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查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与确认。 (三)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四)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在无委托情况下审计处负责全过程审计。其中,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必须通过招标形式委托社会造价咨询公司完成。 第六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处、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三)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履行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审计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财政对工程决算进行终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核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完成工程竣工的结算审计。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施工合同提前送审计组。 - 4 - 2.审计组在会审时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施工合同和按规定报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再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及验收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组。 2.审计组查看后,在会审时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4.隐蔽工程验收必须要有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甲方代表、审计组人员签字确认。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商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标工作。 3.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定价小组须先进行询价和综合 评估,并拟出建议价格,同时,审计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招投标,体现竞争,择优选购。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和甲方代表、审计组会审并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由动议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同时向审计组提交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材料,并附费用变更预算书。 2.监理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审计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并提出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个工作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审计组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洽谈落实索赔金额。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审核后,再将工程结算审核结果送交审计组。 (二)审计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三)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查,审核工程结算,并最终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报告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五)审计处将全过程审计的工作资料存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拟定招标文件时,须将全过程审计内容作为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并将其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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