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25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校为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子项目、课题、子课题、协作项目等)经费及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包括以下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行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按《长春工业大学对外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2.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4.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5.经费决算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校内二级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

2.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一致;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

3.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经费情况,有无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劳务性支出是否实行了零现金支付;采购业务是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采购管理规定。代购设备是否按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验收。

4.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5.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6.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三)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四)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七)科研项目完成结题相关资料;

(八)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已完成需要结题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核实后,由科研处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

2.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第八条所列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准确,应提请科研项目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实施审计,审计未发现违规问题后签章。

5.对审查存在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应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行全覆盖。每年12月底,由审计处、科研处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审计计划。

2.对于已列入审计计划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处依据委托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4.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处或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同时废止。